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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筑的最终手段应当慎用,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要根据违法建筑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作出适宜的处理决定。随着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将会进一步完善我国违法建筑处理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需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城市发展也较快,国内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不断上涨,违法建筑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为了遏制违法建筑泛滥的势头,《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问题找寻到了新的法律支撑。《行政强制法)的通过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得到重要体现,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有助于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


2.比例原则在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运用


经过学界对行政法比例原则长期研究得出比例原则还包含着子项原则,按照学界通说,这三个子项原则分别是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狹义比例原则。盲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显然违反了适当性原则,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目的是为了实现建筑的安全性、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和治理城乡环境,盲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反而不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也违背了必要性原则的要求。狭义比例原则是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需要进行利益权衡、趋利避害,两权相害取其轻很好的诠释了狹义比例原则,在处理允许补正手续后合法化的建筑时,如果盲目强制拆除,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显然得不偿失,也是违反比例原则的。


3.社会公共资源的保护


违法建筑的修建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宝贵的社会资源,将违法建筑不分类型盲目予以强制拆除将会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那些被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或许包括了部分可以准正的违法建筑、部分可以缓拆的违法建筑、部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理的违法建筑,尤其是那些符合实体法要求但缺少程序要件的违法建筑,完全可以补正手续使其合法化,盲目将其拆除必然会出现先拆后建浪费社会公共资源的情况。


4.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民的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违法建筑同样属于公民的财产。虽然违法建筑违反了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违法建筑具有财产属性,公民修建违法建筑同样需要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盲目强;拆会使作为公民财产的违法建筑化为鸟有,这当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考虑强制拆除的必要性.避免对公民财产造成破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权为前提,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履行必要的手续方可进行,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住宅;二是若被认定的违法建筑是公民唯一的、赖以生存的住宅,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决公民居所问题。


5.社会公平的维护


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需要进行仔细辨别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盲目强制拆除只会影响社会公平。譬如,在城市中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港口法等实体法的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不能和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违法建筑一样。如若对这两类违法建筑都采用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那么肯定有损程序违法者的利益,对于程序违法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盲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将会造成这种不公平的扩大化。因此,行政机关在采用强制拆除方式时,应当考虑违法建筑的类型划分,对于违法程度严重且不能采用补救措施的违法建筑应采用强制拆除手段,但对于违法程度较轻且可以通过整改方式消除危害的违法建筑采用强制拆除措施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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